【活動回顧】企業社保常見法律問題線上公開課成功舉辦
為員工繳納社保是企業保障員工基本權利的體現,為降低企業用人風險,提高企業運營經濟效益,4月22日下午,榮港城產業園聯合廣西惠金律師事務所順利開展了以《企業社保常見法律問題》為主題的線上公開課。
主講老師周韻,現任廣西惠金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是廣西大學法律碩士、中共廣西惠金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廣西區第十次律師代表大會南寧市代表。對企業運營中遇到的法律風險有清楚的認識,處理的涉訴金額近千萬元的合同糾紛及民間借貸糾紛。
此次課程,周韻律師主要圍繞以下幾個問題進行解析,讓我們一起回顧下知識點:
一、什么情況下可以購買三險?
1.非全日制用工的,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保養老、醫療保險,同時應購買工傷保險;
2民事協議用工的,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保養老、醫療保險;
3其他全日制、勞務派遣、勞務外包用工的,按企業參保辦法參保。
在新政之下,企業以社保為切入點來節省用工成本也并非沒有可能。如果企業符合以下4種情形,可以不考慮給員工購買社保了:
二、企業未給員工購買醫療保險的風險
周韻律師通過實際案例講述企業未給員工購買醫療保險的風險,用實際案例說明了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因用人單位違反法律義務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失,應當對此損失承擔責任。
三、勞動者承諾自愿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律后果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該義務,因此雙方約定不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屬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行為,應屬無效。
四、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需要。(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58條、第60條第1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舉證責任在勞動者,若勞動者不能提供,則承擔不能舉證的不利后果。
勞動者能否以用人單位未及時、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觀點一:勞動者不能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大部分地區如北京、浙江等地認為)用人單位如果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就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不予支持。
觀點二:未繳納、未及時繳納、未足額繳納均屬于《勞動合同法》第38規定的未依法繳納的情形,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要考量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
小結:
社保繳費基數: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工資收入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工資收入低于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工資在300%-60%之間的,如實申報。
繳納期間:試用期就要開始繳納。
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商業保險能否抵扣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購買社保,但是購買了商業保險。勞動者工傷在獲得商業保險賠償后,用人單位購買的商業保險賠償是否抵扣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呢?
觀點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事先約定用人單位承擔商業保險費,發生工傷保險事故以后,商業保險賠償金可以抵扣工傷保險待遇的相應部分。
觀點二:除責任險外,用人單位不得主張抵扣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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